法規名稱: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5)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53102 54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人事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4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四北市教四字第64251號函 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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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5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五北市教四字第85270422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技藝研習班師 資遴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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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8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八北市教六字第882051752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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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8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八北市教六字第882051752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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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9年2月28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北市文化三字第8921405400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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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一北市社推字第091302471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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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九十五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27614 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藝能研 習班師資遴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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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39 054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4年12月1日起實施(原名稱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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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5)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53102 54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教師考評:
  (一)考評項目及百分比:
        1.平時考評。
         (1)教師出勤狀況20%
         (2)學員出席率20%
         (3)學員滿意度20%
         (4)書面資料20%,如課程大綱、進度表及教學內容等
         (5)教學準備工作10%
         (6)行政配合狀況10%
        2.專案考評。由本處擇定特定班別分組進行。
  (二)考評方式:由遴聘委員會參考相關資料審議。
  (三)考評結果:本處得依實際開課需要,擇優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