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規範志工服勤及獎勵參與,依臺
    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設置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訂定之。

二、考核方式:
    依志工之出勤簽到及其表現為考評依據,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數計算:每次服勤三小時。
        定點服勤九時至十二時、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
        動線導覽每場次三小時。
  (二)下列情形本館記錄違規一次:
        1.導覽時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者。
        2.服勤有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情況者。
        3.服勤有未假、未到情況者。

三、志工請假規定:
  (一)請假達三個月以上者,須填報請假單。
  (二)因故申請一年長假,得由本館同意,延長以一年為限。
  (三)每年年底考核時,得由本館評量是否繼續留任。

四、志工考核獎懲程序如下:
  (一)由志工隊行政組彙整志工出勤紀錄,於年終彙送本館核定。
  (二)具特殊事蹟之志工,由業務承辦人列舉具體事實,年終送本館彙
        整考評之。
  (三)每年考核作業於志工大會前完成,俾於大會時對績優志工進行表
        揚之。

五、志工獎項及受獎資格條件:
  (一)卓越獎:具特殊事蹟,由業務承辦人列舉具體事實簽奉臺北市立
        文獻館館長核定者。
  (二)榮譽獎:當年度服勤時數滿二百小時以上,且無違規之紀錄者。

六、志工之表揚獎勵可採下列方式:
  (一)於志工大會或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狀公開表揚。
  (二)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內政部、文化部、臺北市政府或相關社團
        、公益機構公開表揚。

七、志工考核:志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館核定後,解除其志工
    資格。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或其他影響本館聲譽者。
  (三)全年服勤時數未達本館規定標準者。
  (四)違反服勤規定,年度違規紀錄達五次而未能改善者。

八、本要點經本館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