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國樂團首席指揮遴選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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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遴選首席指揮,特訂定本作業規
    範。

二、首席指揮應接受本團團長指揮監督,負責樂團音樂相關事務,其職掌
    如下:
    (一)須輔佐本團團長擘劃樂團發展方向。
    (二)對於本團演奏事務、節目規劃與本團演奏水準,應負有建議與
          提升之責,但本團團長負有最後決定之行政裁量權。
    (三)每年指揮樂團六至十二套節目之音樂會,每年至少需駐團九週
          。
    (四)負責規劃其指揮之音樂會節目內容,包括演奏曲目、獨奏家,
          提交樂團團長進行評估,經核准後交行政部門執行,樂團團長
          對該規劃有最後決定權。
          1.其規劃之節目應善盡可行性評估之責任,包含節目之預算、
            行銷、排練期程安排等,節目票房之績效列為續約之評估項
            目。
          2.應負其指揮音樂會藝術水準之責任。
    (五)應參與本團副指揮、演奏團員甄選與技術評鑑。
    (六)駐團期間應出席相關之行政會議。
    (七)駐團期間以外,應隨時與本團行政業務部門保持密切聯繫,以
          掌握本團相關事務執行情況,並有義務給予必要之行政協助與
          提供諮詢。
    (八)應有義務接受合約規定之相關績效評估或意見調查。

三、首席指揮之遴選須於次任任期開始前一年度內籌組遴選委員會並展開
    遴選工作。

四、首席指揮遴選方式
    (一)組織遴選委員會
          1.由本團組織遴選委員會執行遴選工作。
          2.遴選委員會成員包括本團聘請之專家學者三人、樂團團長、
            樂團首席一人、樂團團員代表二人,主席由遴選委員互推產
            生之。
          3.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4.遴選委員對於遴選過程之一切內容,皆須負有保密責任。
    (二)首席指揮候選人應由下列方式產生:
          1.團員推薦:由樂團團員就本團曾合作過之客席指揮提名並獲
            得團員過半數決議通過,人選至多五名。由首席排列順序。
          2.團長推薦:由本團團長推薦,人選至多二名。
          3.外聘委員推薦:外聘委員推薦之人選至多五名。
    (三)遴選方式與程序
          1.初選:由遴選委員會審查被推薦人影音及書面等相關資料,
            經討論後表決,選出至多五名候選人。由委員會考量候選人
            與樂團過往合作之經驗,決定是否安排遴選音樂會,並視需
            要推派代表與候選人進行訪談。
          2.複選:召開遴選委員會就遴選音樂會、訪談紀錄或其他相關
            資料綜合評估,依優先順序推出至多三名候選人名單。
          3.延攬:由本團依複選結果優先順序送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
            下簡稱文化局)備查,由本團進行延攬簽約。
    (四)遴選作業期程與作業細則,由遴選委員會訂定之。

五、首席指揮採契約制,任期三年。若於任期中未善盡職責,由本團提出
    評估報告(含團員與專家學者意見)送文化局備查後,得終止契約。

六、本團得於首席指揮任期滿兩年後,邀請學者專家及本團代表七至九人
    組成委員會,就其任期前兩年間樂團演奏之水準與績效進行評估,作
    為續任與否之參考,並以書面協議續任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