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籌備北部流行音樂中心(
以下簡稱:北流中心)未來營運與發展,特設籌備辦公室,遴選籌備
期間籌備主任,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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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流行音樂產業推動委員會」作業要點第三條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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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流中心於籌備期間置籌備主任一人,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流行音樂
產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進行推薦提名及遴選作業,
由文化局依程序核定聘任之。
籌備主任為綜理北流中心業務,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組織籌設。
(二)籌備期間年度計畫之研擬。
(三)籌備期間年度預算之擬訂及提列。
(四)籌備業務之執行與監督。
(五)其他籌備業務計畫之推動。
(六)出席文化局流行音樂產業推動委員會及各項籌備相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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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籌備主任遴選方式
(一)由本委員會推薦
1.每位委員可自薦或推薦一名人選。
2.委員應具名推薦與提出書面推薦理由及提供被推薦人之同意
書。
(二)由本委員會遴選
1.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2.委員對於提名、邀請及遴選過程之ㄧ切內容,皆須負有保密
責任。
(三)遴選程序:
1.由文化局工作小組將受推薦人選整理資料後,提送本委員會
進行遴選。
2.由本委員會就被推薦人選資歷及條件進行討論後表決,選出
至多 3名候選人。
3.採二輪式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第一輪投票,每位委員兩票
,以票數較高之前 5名進入第二輪投票表決。第二輪投票,
每位委員一票,以票數較高之前 3名為候選人。
4.由本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與候選人進行訪談,就訪談過
程進行說明,並將最後名單提送委員會備查。
5.經核定備查人選,續由文化局依相關規定進行聘任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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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籌備主任採契約聘任制,聘任期三年,聘約期滿得予續聘。若於聘約
期中未善盡職責,得由本委員會召開臨時會議提出建議送文化局核定
後,得解除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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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化局應於每年第一次本委員會召開時,針對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籌備
業務與營運績效進行評估,作為續聘與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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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籌備主任任期,視北部流行音樂中心未來組織定位確定後,得終
止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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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規範經本委員會決議後,送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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