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遴選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籌備期間籌備主任作業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籌備北部流行音樂中心(
    以下簡稱:北流中心)未來營運與發展,特設籌備辦公室,遴選籌備
    期間籌備主任,特訂定本規範。

二、依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流行音樂產業推動委員會」作業要點第三條
    辦理。

三、北流中心於籌備期間置籌備主任一人,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流行音樂
    產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進行推薦提名及遴選作業,
    由文化局依程序核定聘任之。
    籌備主任為綜理北流中心業務,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組織籌設。
    (二)籌備期間年度計畫之研擬。
    (三)籌備期間年度預算之擬訂及提列。
    (四)籌備業務之執行與監督。
    (五)其他籌備業務計畫之推動。
    (六)出席文化局流行音樂產業推動委員會及各項籌備相關會議。

四、籌備主任遴選方式
    (一)由本委員會推薦
          1.每位委員可自薦或推薦一名人選。
          2.委員應具名推薦與提出書面推薦理由及提供被推薦人之同意
            書。
    (二)由本委員會遴選
          1.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2.委員對於提名、邀請及遴選過程之ㄧ切內容,皆須負有保密
            責任。
    (三)遴選程序:
          1.由文化局工作小組將受推薦人選整理資料後,提送本委員會
            進行遴選。
          2.由本委員會就被推薦人選資歷及條件進行討論後表決,選出
            至多 3名候選人。
          3.採二輪式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第一輪投票,每位委員兩票
            ,以票數較高之前 5名進入第二輪投票表決。第二輪投票,
            每位委員一票,以票數較高之前 3名為候選人。
          4.由本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與候選人進行訪談,就訪談過
            程進行說明,並將最後名單提送委員會備查。
          5.經核定備查人選,續由文化局依相關規定進行聘任作業。

五、籌備主任採契約聘任制,聘任期三年,聘約期滿得予續聘。若於聘約
    期中未善盡職責,得由本委員會召開臨時會議提出建議送文化局核定
    後,得解除聘任。

六、文化局應於每年第一次本委員會召開時,針對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籌備
    業務與營運績效進行評估,作為續聘與否之參考。

七、有關籌備主任任期,視北部流行音樂中心未來組織定位確定後,得終
    止任期。

八、本作業規範經本委員會決議後,送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