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國樂團應民間團體邀請演出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應民間團體邀請參與演奏活動訂
    定本要點。

二、凡國內立案之各公益團體或公司行號欲邀請本團參與其主辦之音樂活
    動,其內容以不涉及商業利益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者為限。

三、凡提出申請之音樂會,不論其性質為何,均不得對外發售門票;其他
    非音樂演奏性質之演出,本團概不受理。

四、向本團提出申請期限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其演出檔期應以
    次年弓月執行之會計年度內者為限。

五、申請者應將計畫書及相關資料送繳本團審議,經審議同意後以簽訂合
    約為憑。

六、本團受邀演出之收入及所需經費,均應循程序編列年度預算。

七、申請者應在該演出活動前三十日依合約規定繳納演出費用。

八、本團演出費以每場次新臺幣貳拾萬元核計,如屬相同加場演出則該加
    場演出之費用減半收取。內外聘指揮、獨奏唱家及場地租用取得等經
    費悉由申請者負責。

九、有關公益活動及慈善演出之邀請,經報臺北市政府同意後,可不受本
    要點第三點之限制,且本團演出費用得酌予減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