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藝術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為推廣各項藝文、休閒活
    動並加強空間及設施之有效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藝術廣場係以文化活動中心室外空間及第一、二舞台為範圍。除管理
    單位自用外,並提供本市各機關、學校、藝文團體、法人、鄰里及市
    民辦理具有教育性及文化藝文等活動。

三、使用時段如左:
  (一)上午場: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晚上場:晚上七時至十時
    使用上述時段之前後,申請使用單位如需進行裝置及拆卸時,請另洽
    管理單位。

四、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在現場公告並斷電停止其使
    用。
  (一)變更原申請活動名稱及內容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者。
  (三)未能維護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衛生及毀損公物者。
  (四)假借活動對外營業或做商品廣告、募款或收受現款者。
  (五)舉辦婚喪宴客及政見發表者。
  (六)空襲或緊急意外事件者。
  (七)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管理單位確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八)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五、場地之申請,原則上每單位在半年(六個月)內可申請一次,每次最
    多以三天為度。

六、申請使用場地時,應填具申請表,並同時繳交使用場地維護管理保證
    金新臺幣一0、000元整,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得使用。

七、場地經管理單位同意使用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時,該檔期
    應交回,由管理單位另行處理,不得私自轉讓。

八、辦妥場地使用手續後,如管理單位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
    知申請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則退還所繳之保證金,申請單位不得
    異議或請求賠償。

九、申請單位使用音響及燈光等需用電時,須由管理單位指定接電位置,
    如用電超過負荷時,由申請單位自備發電機具補充。

十、申請單位於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人員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
    衛生之維護,並接受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後應即將紙屑、垃圾、廢
    棄物清除運走並恢復原狀。
    如未履行上述事項,管理單位得逕行代為清理,所需費用新臺幣三、
    00元自保證金中扣除,如有設備毀損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並限在
    一週內辦理完畢,否則管理單位得逕行僱工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
    付,若仍不足時,由申請單位補足繳清,並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利一年
    。

十一、保證金如有餘額由管理單位依申請單位選擇之方式退費。

十二、本要點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