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為推廣各項藝文、休閒活
動並加強空間及設施之有效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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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藝術廣場係以文化活動中心室外空間及第一、二舞台為範圍。除管理
單位自用外,並提供本市各機關、學校、藝文團體、法人、鄰里及市
民辦理具有教育性及文化藝文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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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時段如左:
(一)上午場: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晚上場:晚上七時至十時
使用上述時段之前後,申請使用單位如需進行裝置及拆卸時,請另洽
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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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在現場公告並斷電停止其使
用。
(一)變更原申請活動名稱及內容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者。
(三)未能維護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衛生及毀損公物者。
(四)假借活動對外營業或做商品廣告、募款或收受現款者。
(五)舉辦婚喪宴客及政見發表者。
(六)空襲或緊急意外事件者。
(七)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管理單位確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八)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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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場地之申請,原則上每單位在半年(六個月)內可申請一次,每次最
多以三天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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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使用場地時,應填具申請表,並同時繳交使用場地維護管理保證
金新臺幣一0、000元整,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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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場地經管理單位同意使用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時,該檔期
應交回,由管理單位另行處理,不得私自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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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妥場地使用手續後,如管理單位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
知申請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則退還所繳之保證金,申請單位不得
異議或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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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使用音響及燈光等需用電時,須由管理單位指定接電位置,
如用電超過負荷時,由申請單位自備發電機具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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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於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人員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
衛生之維護,並接受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後應即將紙屑、垃圾、廢
棄物清除運走並恢復原狀。
如未履行上述事項,管理單位得逕行代為清理,所需費用新臺幣三、
00元自保證金中扣除,如有設備毀損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並限在
一週內辦理完畢,否則管理單位得逕行僱工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
付,若仍不足時,由申請單位補足繳清,並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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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證金如有餘額由管理單位依申請單位選擇之方式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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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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