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山堂場地申請使用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依據臺北市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二、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中正廳:
        1.使用申請書。
        2.演出企劃案七份。
        3.其他演出相關附件及錄影或有聲資料一份〈三年內之演出作品
          為限,並註明錄製內容、演出者、日期、地點)。
        4.公司或法人應檢附政府立案之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5.審查費,新臺幣壹千元整(以現金、即期支票、匯票為限,支
          票與匯票之受款人請書"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二)光復廳、中山堂廣場:
        1.使用申請書。
        2.演出或活動之企劃案(含活動內容、活動流程表、場地佈置圖
          )。
        3.公司或法人應檢附政府立案之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申請使用中山堂廣場須附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繳費證明。

三、送件方式:可掛號郵寄或於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內親自送件至中山
    堂業務組(地址:臺北市延平南路98號),或以網路( Email)送件
    ,凡資料不齊,經通知補正,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並退件。申請人
    所送演出資料,應徵得創作者或演出者之同意,如有任何法律糾紛,
    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簽約與繳費:
  (一)簽約
        1.中正廳:經節目評審後,依評審結果一般檔期應於演出前6 個
          月辦理簽約,候補檔期應於接獲通知 7日內辦理簽約。
        2.光復廳、中山堂廣場:經審查通過後,依通知之日起 7日內辦
          理簽約;但距演出活動日不足一個月時,應於接獲通知後即應
          辦理簽約,否則視同放棄。
  (二)繳費
        1.申請人辦理簽約事宜時,應依各場地收費基準表之規定預先繳
          納50%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者視同放棄,餘款應於使用
          日30日前繳清。申請人所繳之保證金,俟使用後歸還所借物品
          ,並將場地回復原狀,經本所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申請人
          應負損害賠償義務時,本所得自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並予
          追繳。
        2.僅使用場地錄音、錄影者,視同正式演出,按演出時段收費。

五、場地規範:申請人使用場地,除應於使用前五日派員與本所技術組人
    員召開技術協調會,並遵守協調結果外,應分別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正廳:
        1.為維護本廳出入之安全,申請人應於舞台佈置前五日繳交演出
          者及工作人員之名冊,以便本所核對通行識別證。
        2.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動用電力及舞台設備。
  (二)光復廳:
        1.申請人於本廳進行場地佈置時,應以組合式器材為之,並須舖
          設地毯後使得進行,並不得進行有損本廳設備之施作(如打釘
          、噴漆、木工等)。
        2.本廳樓上迴廊區僅供演出需要搭設燈光、音響及工作人員使用
          ,不開放觀眾進出及使用。
        3.使用本廳辦理活動處理食物,以電磁爐或保溫使用之酒精燈或
          其他經本所同意之器具為限;使用生火裝飾除蠟燭以外應經本
          所同意始得使用;供應酒精性飲料,其酒精濃度不得超出20%
          以上。
  (三)中山堂廣場:
        1.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
        2.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流動廁所及安全事宜,均由申請人自行
          負責。
        3.進入本廣場之工作車輛重量不得超過一﹒七五噸,卸貨後應立
          即離開不得滯留。
        4.使用本廣場辦理活動(包括彩排及拆、裝舞台)者,其音量應
          符合噪音管制之相關規定,如有違規情事均由申請人自負其責
          ;倘因此致本所遭受處罰,本所得逕自保證金內扣抵,如有不
          足並應追繳之。
        5.不得在本廣場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
          釘、打樁或其他毀損之行為。
        6.使用本廣場從事各項活動,不得超過晚間十時,如有違反規定
          者,本所得勒令停止或通知治安機關取締。
        7.如須搭設舞台或帳蓬等臨時建築物者,應經本所同意,並依臺
          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8.為確保環境安寧,凡夜間拆台及整理會場應徵得本所同意後始
          得為之。
        9.使用本廣場辦理活動處理食物,以電磁爐或保溫使用之酒精燈
          或其他經本所同意之器具為限;使用生火裝飾除蠟燭以外應經
          本所同意始得使用;供應酒精性飲料,其酒精濃度不得超出20
          %以上。
  (四)錄音錄影
        1.申請人經本所同意後,得自備人員、器材於廳內進行錄音、錄
          影或攝影,但不得有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2.申請人於進行錄音、錄影或或攝影前,如須架設器材者,應於
          本所指定之位置為之。
        3.申請人進行錄製工作,除不得妨礙他人權益外,並應於觀眾入
          場前完成所有準備事項,詳細規範如器材架設申請表。
        4.申請架設手續應於開始錄製前三日完成。
  (五)票務:
        1.申請人應於舉辦節目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
          免手續,票券並應依法於副聯蓋妥稅捐驗稅章。申請人如為本
          府文化局立案之演藝團體,並應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規
          定辦理。
        2.如有票券錯印情形,申請人應於發現後主動告知,以便協調處
          理相關事宜。
        3.申請人應依各廳之席位表印製及發行票券。
        4.本所設有兩廳院售票系統及年代售票系統端點,提供代售票券
          之服務並酌收服務費。
        5.申請人應於演出前兩週提供每場次十二張之保留工作席票券。
        6.申請人自行印製入場券者,應於票券背面刊印下列注意事項:
         (1)一券限一人使用。除兒童節目外,請勿攜帶七歲以下或身高
            110 公分以下之兒童入場。
         (2)保持肅靜、整潔,請勿在場內吸菸、飲用食物或隨意走動。
         (3)服裝整齊,請勿穿著汗衫、背心、拖鞋或木屐進場。
         (4)非經允許請勿攝影、錄影或錄音。
         (5)攜帶行動電話或呼叫器入場者,請關機,以免影響他人權益
            。
         (6)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進場,節目進行中請勿出入。

六、備註:
  (一)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前,請詳閱臺北市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
  (二)申請表格及場地活動資訊,可逕洽中山堂業務組或上網查詢。
        聯絡電話:(02)23813137、傳真:(02)23813317
        網址:http://www.csh.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