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藏品盤點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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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下稱本館)為辦理藏品盤點作業,依據中央政府各
    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十七點、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
    點第三十一點、第三十二點及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庫房及藏品管理注
    意事項第十五點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1.依「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規範修訂格式及體例。
2.修訂法源依據為「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第三十一點及第三十
  二點規範財產相關事宜

二、本館藏品以每一年度至少全面盤點一次為原則,另得視館務需求辦理
    抽樣盤點或典檢作業。
    (一)每年度全面盤點已登錄財產之藏品一次;由典藏管理組組長擔
          任主盤人員,監盤人員(會計、政風)會同秘書室財產管理人
          員共同辦理。
    (二)因應館務需求,得由首長指定主盤人員及抽樣件數進行抽樣盤
          點,監盤人員(會計、政風)會同秘書室財產管理人員共同辦
          理。
    (三)前二項之盤點,由典藏管理組司庫繕造之作品盤點清冊,就數
          量、外觀逐一點驗,並於清冊簽章,盤點清冊之格式如附件,
          盤點紀錄簽請首長核示。
    (四)鑒於典藏研究真確性之需求,必要時首長得邀請館外專家進行
          典檢作業。由典藏管理組司庫及指定之館外專家針對範圍內藏
          品進行數量、外觀、儲位之核對;同時進行藏品實體、資料、
          保存狀況之檢驗,並於該清冊簽章,典檢清冊之格式如附件,
          典檢紀錄簽請首長核示。
〔立法理由〕
1.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第31點規定,修訂為每一年度至少
  逐一盤點一次。
2.依「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規範修訂格式及體例。

三、藏品經盤點或典檢後,如有增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藏品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依規定辦理修復。如損毀嚴重無
          法修復者,須提報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進行藏品註銷審核。
          經審議會議通過註銷之藏品,依規定辦理財產報廢程序。經查
          明藏品損毀有可歸責之人員,應追究相關責任。
    (二)藏品實際經管數量與典藏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
          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立法理由〕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第三十二點規定,修正藏品盤點財產
增減之處理相關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