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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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藏品盤點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現行法規)
十七、各機關對其所管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應作定期、不定期之檢
      查及考核。
2.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現行法規)
三十一、各機關之財產,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每一年度依下列方
        式至少盤點一次;機關首長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
        (一)不動產:實地巡查、拍照,並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總歸戶
              資料,核對與產籍登記資料是否相符。
        (二)其他財產:依財產資料逐一盤點,核對經管財產與產籍登
              記資料是否相符。
三十二、財產經盤點或抽查後,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盤點或抽查人員於紀錄列明盤點或抽查日期及結果。
        (二)財產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經
              查明財產損毀有可歸責之人員,並應追究賠償責任。
        (三)財產實際經管量值與產籍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查明原因,
              並依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四)財產被占用者,應依規定請求返還及追究占用者之責任。
              不動產被占用者,並依占用清理相關規定辦理。
        (五)盤點或抽查完竣後,應將辦理情形連同紀錄報請機關首長
              核閱。
3. 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庫房及藏品管理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7日 (現行法規)
十五、本館藏品每年應按會計年度,實施盤點。如有不符情事,應即查明
      經過,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