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十四人,任期三 年,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四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