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十四人,任期三
  年,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四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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