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以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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