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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 至五人。均由本府及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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