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對於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未得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任意砍伐、遷植或
  為其他妨礙其生存之行為。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應預留寬度九十公分,長度一百一十公分以上之行
  道樹植穴。
  行道樹及其他樹木所在地主管機關,為維護美觀及安全,得為必要之養
  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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