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未得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任意砍伐、遷植或 為其他妨礙其生存之行為。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應預留寬度九十公分,長度一百一十公分以上之行 道樹植穴。 行道樹及其他樹木所在地主管機關,為維護美觀及安全,得為必要之養 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