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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因施工需要遷植、更新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時,應擬妥施工計畫並檢附施 工目的、日期、地點及方法等資料,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轉報本 府核定。 鄉(鎮、市)公所應追遷植後樹木存活情形,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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