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連
  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之命令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破壞第十四條之保育設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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