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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連 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之命令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破壞第十四條之保育設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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