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方法遷植者,處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連續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