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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方法遷植者,處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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