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行道樹或其他樹木致死者,應照樹木基本單價另加補植工作費賠償 。 侵害行道樹或其他樹致有妨礙其生存之虞者,除依前條處罰外,依侵害 程度按前項價格一倍以下乘數賠償。 前項樹木基本單價,依本府訂定之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計 算;第二項乘數由主管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