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環境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聘(派
  )兼之。
  前項學者、專家應就具有環境保護、法律、景觀等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
  經驗中遴聘,且不得少於本會總人數三分之二。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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