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聘(派 )兼之。 前項學者、專家應就具有環境保護、法律、景觀等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 經驗中遴聘,且不得少於本會總人數三分之二。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