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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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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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資關係科:勞資爭議處理、資遣通報與裁罰及勞工權益基金運作、
管理等事項。
二、就業安全科: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防制就業歧視、推動性別工作平
等、不實徵才查察及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與管理等事項。
三、勞工組織科:工會輔導、會務評鑑、勞教輔導、職工福利輔導及勞健
保補助等事項。
四、勞工育樂科:勞工中心管理、文康休閒推廣、勞工教育輔導及勞工大
學規劃辦理等事項。
五、外勞服務科:外國人工作管理及檢查、外勞法令諮詢及外勞安置服務
等事項。
六、身障就業輔導科: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庇護工場、職業重建、定額僱
用、職災慰助及身障就業基金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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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技正、股長、分
析師、科員、技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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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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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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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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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就業服務處、職業訓練中心及勞動檢查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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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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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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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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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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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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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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