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會計員。
  八、人事管理員。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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