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豐珠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及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第二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立豐珠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置校長,承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校務。

本校設教務處、學輔處、總務處,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試探課程、夜間與假期課程、增強與補救課程、學籍確認與
    異動、學生校外就學、技能檢定、資訊媒體開發、配合學輔處辦理學
    務、輔導業務及有關事項。
二、學輔處:學生個案資料蒐集與分析、安置評估、銜接輔導、轉銜回歸
    評估、學生就醫、夜間照護、家庭功能重建、出校後之追蹤輔導、學
    生輔導暨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與執行、配合教務處辦理教務業務及有
    關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工友管理、物品
    採購、營建修繕、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條各處視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各組,其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組、資訊組。
二、學輔處:設學生輔導組、生活教育組、生活輔導組。
三、總務處:設事務組、文書組。

本校置主任、組長、幹事、住宿生輔導員、社會工作師、助理員。
本校置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護理師(或護士)。
第一項主任及教務處、學輔處各組組長,均由專任教師聘兼之。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校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並為主席。
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或監護人代表及職工代
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本局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學校訂定,報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
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