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行政組織之設置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資訊、設備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教育、衛生、住宿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等組。
四、輔導處(室):設輔導、特教等組。
前項處(室)或組之設置,得由各中途學校視實際需要,整合其功能並調
整其名稱;其最高設置基準如下:
一、五班以下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安置人數(以下簡稱核
定安置人數)未達五十人:設三處(室)及七組。
二、六班以上或核定安置人數五十人以上:設四處(室)及九組。
前二項各行政組織之設置及掌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中途學校行政組織之第一級及第二級單位名稱。
二、本準則規範之中途學校係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籌設之公立中途
學校。該中途學校目前有三所,分別為:(一)新北市立豐珠國民中
小學:為國民中、小學型之中途學校,現有編制班級數國中部五班,
核定安置人數六十人。(二)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瑞平分校:為特
殊學校分校之中途學校,現有編制班級數國中部四班、技術型高級中
等學校部三班,核定安置人數九十人。(三)花蓮縣立南平中學:為
中學型之中途學校,現有編制班級數國中部一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校部二班,核定安置人數一百二十人。本準則之員額編制係參酌現行
中途學校之編制員額及安置人數定之。
三、第二項明定學校行政組織最高設置基準,地方政府得依學校校務發展
需要,於不超過基準所定上限調整之。
四、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各校行政組織設置基準為班級數或核定安
置人數,其理由說明如下:
(一)目前獨立式中途學校在成立之初,依據各校設校之硬體設施,均
有其核定之安置人數(以下稱核定安置人數),核定安置人數不
會因組織或員額變動而有所調整。惟各地方政府核定給各獨立式
中途學校班級數,會因教育政策或財政有所調整,而員額是由核
定班級數決定,若單獨以班級數決定組織架構,可能會因為核定
班級數不同,造成組織經常調整。
(二)目前各獨立式中途學校,依現況有不同之實際安置人數(與核定
安置人數不同),實際安置人數會因為當年查獲量或法院裁定數
而有所調整與變更,無法單以實際安置人數決定組織架構。
(三)各校目前專任教師員額均依核定班級數進用(國中部及技術型高
級中等學校部每班三名老師),且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依學
生屬性與需求,規劃專業學程(如資料處理學程、美髮技術學程
、餐飲技術學程等),並依各類學程進用專業師資,故有不同科
別需求,若班級數過少,進用教師不足,亦無法採用較大型之組
織架構,爰此,需視班級數或核定安置人數來決定較適合之組織
架構。
五、第三項明定中途學校行政組織之設置及掌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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