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
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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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先行協議事項。
(二)辦理求償事件之書面答辯與出庭。
(三)辦理求償事件之後續損害賠償處理。
(四)其他有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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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除由局長指派專門委員級以上主管擔任
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局熟諳法律人員組成,並由局
長遴派之。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期滿得續遴派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
由局長補行遴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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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件性質另行邀請法律顧問與會擔任委員,必
要時,並得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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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議主席不參與投票決議。但決議票數相等時,得由會議主席投票
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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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秘書業務,由本局秘書室辦理,秘書室尚未成立前,由商業
輔導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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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一般行政業務管理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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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與會提供意見之法律顧問及學者專
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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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設置要點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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