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八
    條規定,設臺北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之職權如下:
  (一)核定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縣各局(處、會)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督導、考核鄉鎮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
    二十五人至二十八人,由本府秘書長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聘(派)兼
    之。

四、本會報每季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臺北縣政府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軍
    事機關、公共事業、相關機關(構)、鄉(鎮、市)公所代表或專家
    、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事務,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由本縣災害防救辦公
    室辦理。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如需對外發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