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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永和市第一花園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縣永和市第一花園公墓(以下簡稱本公墓)暨納骨塔由永和市公所 (以下簡稱本所)管理,本所民政課為主管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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