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永和市第一花園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原有墳墓遷葬、洗骨後其墓基本所無條件收回。洗骨、改葬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洗骨應行消毒。
  二、改葬、洗骨後使用本市納骨塔時,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並依收費
      標準繳納使用費二分之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