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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永和市第一花園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九條
原有墳墓遷葬、洗骨後其墓基本所無條件收回。洗骨、改葬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洗骨應行消毒。 二、改葬、洗骨後使用本市納骨塔時,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並依收費 標準繳納使用費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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