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得收取權利金及地租,其權利金底價依第三
十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地租,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並分為隨申報
地價調整及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但隨申報地價調整者適用之年息率,不得
低於稅捐稽徵機關評定時市有土地課徵地價稅之稅率。
依前項規定收取之地租,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時,應按地價稅計收。
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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