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程序如下:
一、勘查並比對基本資料。
二、查估標售底價及決定招標內容。
三、公告。
四、開標。
五、通知繳價。
六、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及辦理產籍異動。
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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