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程序如下: 一、勘查並比對基本資料。 二、查估標售底價及決定招標內容。 三、公告。 四、開標。 五、通知繳價。 六、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及辦理產籍異動。 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