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對於經管之市有財產,除依法令規定報廢者外,應妥善管理使用
,不得毀損或棄置。
管理機關應隨時檢討經管市有財產之使用情形,無公用用途時,得移撥本
府其他機關使用。
前項市有財產為不動產者,由本府統籌調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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