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學校)員工薪津及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日有所遵循,特
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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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學校員工每月薪津,除薪津發給日,遇天然災害宣布放假致未
及作業,得順延外,應於每月一日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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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應依當年行政院核定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之發給日一次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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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學校員工薪津及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委託金融機構以劃帳方
式發給者,應依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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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原則之規定,於新北市議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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