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建築事項或地區應經都設會審議通過:
一、申請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
者。
二、廣場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公園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申請容積達基準容積之一點五倍以上之建築基地。但依都市更新法令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為一點八倍以上。
四、樓地板面積六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立體停車場。但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
不在此限。
五、採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申請案,且建築基地面積在六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六、都市計畫書指定地區。
七、其他經本府依相關法規公告之建築、特定地區或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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