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天然事變,經本府建築主管機
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三年內申請依原建蔽
率、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之。
前項認定基準及申請期限,由本府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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