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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細則依據臺北縣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家庭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自
  治條例第八條訂定之。(以下簡稱本細則)。

  本獎學金由申請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日期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二
  十日止,逾期概不受理。
  前項申請應填具獎學金申請書。

  申請家庭清寒學金獎學金,應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一、學業(智育)學年總成績(以下同)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二、操行(德育)七十五分以上,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體育七十分以上;或身心障礙學生六十分以上。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應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一、學業(智育)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或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學生平均
      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德育)八十分以上,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體育七十分以上;或身心障礙學生六十分以上。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家庭清寒學生獎學金:
    (一)大專院校學生二百九十名,每名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元。
    (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學生三百六十名(本縣縣內各公私立
          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學生保障名額計四十名),每名一萬
          元。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大專院校學生四十五名(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名額五名),每名
          二萬元。
    (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八十五名(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名
          額十五名、本縣縣內各公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學生保
          障名額計三十名),每名一萬元。

  前條獎學金名額經核定有剩餘時,得在總名額範圍內調整移充。

  家庭清寒學生獎學金申請人數超過所定名額時,其取捨優先順序依低收
  入戶、身心障礙者、學業成績(智育)高低分數辦理。

  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人數超過所定名額時,依申請人就讀公私立學校比
  例分配錄取名額,並以學業(智育)分數高低取捨;成績相同者,以操
  行、體育之順序定之。

  本獎學金之送件申請,經審查後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件,亦不得要求補
  件,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本獎學金申請各項文件、填寫資料、證明、核章等不全者,皆視同資格
  不符處理。

  申請表件由各申請學生之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於四月二十五
  日前(郵寄以郵戳為憑)逕寄本府教育局指定之承辦單位(學校),不
  接受個別申請。

  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
  成績。

  大專及高中職一年級學生之成績,以提送一年級上學期之成績為證明。
  其他年級學生之成績,以提送前一學年上、下學期之成績為證明。

  專科學校改制為大學院校,原舊制之學生填寫申請表,應註明原屬二年
  制、三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以利審查。

  申請學生成績各欄應填寫原始分數,若僅填寫等第者,視同資格不符處
  理。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