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30日

所有條文

  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設立縣立新莊體育場(以下簡
  稱本場),推動全民體育活動。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受教育局之指導,綜理場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活動推廣組: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研究及輔導事項:
  二、場地管理組: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三、總務組:印信、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本場置組長(由幹事兼任)、幹事、辦警員。

  本場得聘(僱)請具體育、運動及管理專長者擔任指導員。

  本場之會計、人事業務由臺北縣政府派員兼任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場長核定後,報經臺北縣政府核備。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