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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4日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體育專業人員、指曾受體育專業教育或訓練之體育教師 、體育學術研究人員、體育行政人員、運動教練、社會體育工作或指導 人員及其他以體育為專業之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