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06
人,瀏覽人次:
82518868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學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助理員、書記;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 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置專任人事管理員者,得置書記,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本府派員兼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