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學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助理員、書記;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
  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置專任人事管理員者,得置書記,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本府派員兼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