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及國民小學
  部(以下簡稱國小部)合計之總班級數,定其組織如下:ㄧ、六班以下
  :設教務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學組、資訊組;總務處得
  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
      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
      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
  三、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
      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
      、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
      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其國小部十三班以上增設教導處,其下得設教
  務組、學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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