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執行獎勵或補助經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專責單位負責規劃學校獎勵或補助經費之使用,並依政府採購法
及校內相關採購作業流程辦理。
二、獎勵或補助經費之使用,應符合本局所指定之用途,並以充實、改
善教學軟、硬體為優先,專款專用;其所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校內財
產清冊,並登錄備查。
三、經費使用情形、執行成效及採購案件等資料應予公開,並於學校網
路公告。
四、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
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五、獎勵或補助經費執行相關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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