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中等以上學校維護學校園區安全及安寧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加強維護學校園區之安全及安寧,避免偶、突發及意外事件之發生
    ,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臺北縣加強維護學校園區安全及安寧協調聯繫執行事項。

三、組織:
  (一)本會委員五至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由校長遴選之。
  (二)執行秘書一人,由訓導主任(長)兼任之,負責執行委員會有關
        事宜;幹事一人,由生活管理組組長(主任)兼任之,協助執行
        秘書處理日常事務。
  (三)委員會下設執行小組,其成員由全體教職員工輪流擔任之,每日
        由1.主任或組長級一人2.教職員二人3.工友一人共同組成。

四、執行事項:
  (一)學校園區巡邏。
  (二)偶、突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
  (三)各種器械及危險、易燃物品之檢查。
  (四)電源及照明設施之檢查及維護。
  (五)加強門禁管制。
  (六)校舍門窗安全之檢查。
  (七)不良份子騷擾之防範。
  (八)其他有關學校園區安全及安寧工作之執行。

五、工作時間:
  (一)上課時間由訓導人員、值日員工負責。
  (二)放學後、週末、假日由執行小組負責。

六、執行小組辦公及連絡地點設於學校訓導處(教官室)或值日室。

七、執行小組值勤時得由學校提供誤餐費,工作表現優異者,報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獎。

八、工作要領:
  (一)委員會以預防重於處理為工作執行之基本原則。
  (二)各校應加強校區內交通道路及偏僻場所夜間照明設備。
  (三)各校訂定之校園開放計畫及規則應以不影響學生安全,校區安寧
        為原則。
  (四)委員會應切實執行「防制青少年犯罪方案」、「禁止青少年涉足
        妨害身心健康場所辦法」及「有效防制青少年參加不良幫派組織
        方案實施要點」等規定,並請各校隨時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密切
        聯繫,俾及時防止違規或不法情事發生,並迅速處理。
  (五)委員會得與附近學校合組「區域聯防」相互支援。
  (六)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二次,檢討有關業務並提出改進意見及建
        議。
  (七)各校門警巡邏人員可循既有防護團之組織自行籌製民防或義警服
        裝、木棍(警棍)供執行小組人員使用。
  (八)學校應由訓導處組織護校服務隊協助執行小組維護學校園區之安
        全及安寧。

九、各校應視環境需要及經費狀況酌情自行協調附近之警察分局或分駐、
    派出所裝置對講電話機,所需經費由學校負擔二分之一,縣政府補助
    二分之一。

十、各校應視實際狀況採取維護學校園區安全及安寧之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