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補助本縣清寒或優秀之身心障
    礙學生,協助其順利完成學業,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六條規定訂定「臺北縣政府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實施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
  (一)設籍且就讀本縣所屬完全中學高中部、縣立高職之身心障礙學生
        。
  (二)設籍且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設籍並在本縣接受學前教育,年滿三足歲以上至未入國民小學前
        之兒童。

三、獎助內容
  (一)特殊教育學生獎助金:
        1.符合第二條第(一)、(二)、(三)款且未享有公費者得申
          請之。
        2.獎助金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每年補助名額三百名。
        3.申請方式依「臺北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獎助金申請實施要點」
          辦理。
  (二)教育代金:
        1.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委員會核准在家教育者。
        2.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在教養機構者補助其差額,
          每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3.申請方式依「臺北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代金申請要點」辦理。
  (三)公立幼稚園學費補助:
        1.符合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且父母或學生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之學生。
        2.學費減半,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幼兒教育券:
        1.父母或幼兒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幼兒年滿五足歲並與父母
          任一方同住且設籍本縣滿一年以上並就讀本縣合法立案之私立
          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幼兒。
        2.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之教育券,由教育部或縣政府發放,民眾
          持券至幼稚園或托兒所折抵學費。
  (五)交通補助費:
        1.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無法自行上下學且非在家教育或本
          縣未提供交通車接送之身心障礙學生。
        2.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玖百元,一學年補助九個月。
        3.申請程序依「臺北縣政府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實施要
          點」辦理。
  (六)教科書補助費:
        1.國民教育階段縣立學校,父母或學生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
          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學生。
        2.補助額度:
         (1)低收入戶學生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學生定額補助
         (3)視障學生全額補助大字或點字課本(不受中低收入戶限制,
            每人一律補助乙套為限)。
        3.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七)午餐提供及補助:
        1.國民教育階段縣立學校,父母或學生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
          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以現金發放補助:
         (1)經本府核定在案之在家自行教育之學生。
         (2)因咀嚼能力無法食用學校供應之午餐或食用素食與身心狀況
            不佳確實需要特製餐點者。
        2.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六百六十元整,上半年補助五個月,下半
          年補助四個月。
        3.未符合第一款規定之學生,以提供免費在校食用午餐為原則,
          本府補助學校購置午餐經費,不另以現金發放學生。
        4.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申請。
  (八)高中職獎助金:
        1.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或學生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之學生
        2.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整。
        3.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申請。

四、本要點之各項經費依本府各年度預算編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