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級學校公物保管責任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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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由
    「創業惟艱」與「守成不易」兩句名言,運用在學校財產的採購與保
    管,最為貼切。因為從經費的爭取、預算書圖的編審到發包、施作、
    驗收屬於創業階段,令多少的總務人員吃盡苦碩;以後的使用、保管
    及維護屬於守成階段,更令總務人員費盡心血。
    近幾年來縣府財政吃緊,在此種情形下對於學校現有的公物,更是需
    要善盡保管與維護之責,否則對支援教學的任務,很難達成。基於上
    述理由,本府特擬定臺北縣各級學校公物保管責任實施要點,希望各
    校以此為參考。針對各校特性,在校內訂立可行的辦法,落實執行,
    定期盤點,即時維修,使學校公物都能物有定位,發揮效用。

二、目的:
  (一)確保學校公物,避免遺失損壞。
  (二)減少維修成本,避免浪費公帑。
  (三)延長使用年限,有效運用資源。
  (四)充分支援教學,擴大教學成效。
  (五)珍視愛物惜物,建立負責態度。

三、實施對象:本縣各公立高中職暨國民中小學。

四、實施方式:
  (一)訂定(學校層級)的公物保管須知。由各校依據「事物管理手冊
        」規定,擬定具體辦法,確實實施,其主要內容應含括:
        1.制定學校公物申請、採購、驗收及保管流程之規定。
        2.落實公物登錄盤點制度(配合每年兩次的財產檢查)及不定期
          (每學期至少一次)抽檢制度。
  (二)訂定(教室層級)的公物保管責任制度推行須知。由各校自行依
        校內實務擬定可行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五、考核方式:駐區督學與視導委員到校視察時,應將此項業務列為督導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