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採購處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縣屬各級學校校舍建築及各項採
    購之管理,藉以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採購依本要點辦理。

三、採購主辦單位:
  (一)本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採購由各校主辦,或視實際情形交由本府
        辦理。
  (二)新設學校之採購,由籌備單位主辦或視實際情形交由本府主辦。

四、工程採購之設計:
  (一)學校營繕工程,應委託合格開業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技術顧問機
        構,辦理設計監造工作。水電、消防、專用下水道等部分,如已
        達規定之規模,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簽證。
  (二)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之委託,由各校依相關法令規
        定為之(公開評選、公開競圖、限制性招標等方式)委託技術服
        務契約書採用本府統一規定之範本,依採購案特性修改適用之,
        簽約後留校備查。
  (三)鋼筋應採用有「正」字標記並通過化學檢驗之產品,水泥採用有
        「正」字標記或符合國家標準之產品。其品質特性與檢驗方式應
        明訂於工程採購契約中。其餘建材之選用與訂定規格,依政府採
        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四)工程之設計,應經設計人確實勘查,招標施工,除因特殊情形必
        須辦理變更設計外,不得中途變更設計或追加預算,凡有中途變
        更設計、追加預算者,應追究責任。
  (五)工程採購決標後,如因故必須變更設計,下列情形需報本府核准
        :
        1.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以上之工程,不論有無增減經
          費者。
        2.決標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但有減做情形,其減做經
          費達契約總價十分之一者。
        3.決標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但有增加經費,需本府補
          助者。
  (六)工程進行中如需變更設計,應在施工前提出申請。

五、工程採購預算價格圖表結構之審核:
  (一)學校對於各項採購應照本府核定之項目及預算範圍內為之。
  (二)總工程採購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綠化工程總工程預算
        未達查核金額百分之一者,由各校自行依規定辦理,免報本府。
  (三)工程採購預算在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以上或綠化、植栽金額在查
        核金額百分之一以上預算書圖送審流程:
        1.先由各校主辦單位人員核章後,送主(會)計人員核算項目、
          金額加總是否相符、間接工程費用、委託技術服務費(以建造
          費用為計算標準,不包括補償費、購地費、遷移費、測量費、
          鑽探費、水電外線補助費、本工程管理費、營業稅及承包商辦
          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
          等提列標準是否正確、核對總工程預算後核章,加蓋校長職章
          與學校印信。
        2.檢齊學校營縒工程設計預算書圖檢查表、設計預算書圖審查表
          (附件一、二)、設計預算書(單價析表、數量計算表、施工
          說明書、檢測驗收規範表)、各項設計圖表(內含現況圖、配
          置圖、地質鑽探報告......)等一份,裝訂成冊,函報本府核
          辦。
        3.預算書由教育局主辦會工務局審核工程設計預算書圖,有關綠
          化、植栽等會農業局審核。
        4.工程如依規定須請領建築執照、雜項執照,其設計預算書圖應
          與執照書圖相符。
  (四)學校不得意圖規避法令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
        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者,應報經本府核准。其採購程序依總
        金額核計,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五)採購預算在公告金額以下之工程採購,如因標的不同、施工或供
        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不同、或為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其
        分案招標由學校自行認定。

六、營繕工程之招標:
  (一)各校營繕工程採購預算書圖,經本府核准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招標手續。
  (二)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以上之工程採購,由本府採購中
        心辦理招標,學校專、兼任主(會)計人員監辦。
  (三)採購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由學校辦理招標。
  (四)招標底價核定:採購案如需訂定底價者,由主辦學校校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底價。其訂定之時機與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五)圖說費應按實際成本計收。學校自辦招標者,依規定填具繳款書
        以「供應收入-資料書刊費」科目繳庫,並於當月填報「各項收
        入憑證月報表」時檢附「繳款書第五聯」影本。
  (六)招標公告方式及日期如附表。
  (七)投標文件由廠商以書面密封,講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
        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八)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
        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相關保證文件應使用政府採購
        法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
  (九)廠商如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單作為擔保,銀行應放棄行使抵
        銷權後,方可受理
  (十)廠商以保證金保證書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保證人作為擔保時
        ,應確實對保、驗印、及核對保證人證件。

七、工程採購驗收:
  (一)承包商提出工程竣工報告時,學校應即辦理下列事項:
        1.確認竣工:竣工報告提出後,需經現場勘查做成記錄,並核對
          監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須經監造單位簽認始生效力。無委託
          設計監造之工程其施工日報表由學校主辦人員簽認之。
        2.通知設計監造單位於七日內製妥竣工結算書圖送至學校。
        3.學校辦理招標或委託本府辦理招標契約價金未達查核金未達查
          核金額二十分之一之採購案初驗與驗收:契約價金在公告金額
          以上者,應在工程竣工後三十日內辦理初驗;未達公告金額者
          ,得免辦理初驗。初驗或驗收發現缺失,給予承包商限期在十
          四日內改善完竣,並告知承包商於期限改善完竣日辦理複驗。
        4.委託本府辦理招標契約價金在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
          案初驗:學校應在工程竣工後三十日內辦理初驗。初驗如發現
          缺失,給予承包商限期在十四日內改善完竣,並於初驗當場告
          知承包商於限期改善完竣日辦理複驗。初驗合格檢附第九點第
          三款規定之文件報本府驗收,並由核校金(會)計人員監辦。
        5.學校辦理驗收之主驗人由校長指派,但承辦該採購之人員不得
          為所採購之主驗人或檢驗人;會驗人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派員擔
          任。
        6.綠化、植栽預算(核定)金額達查核金額百分之以一以上者,
          其驗收前需報本府農業局派員會驗。
  (二)營繕工程之驗收,技術單位應負責工程品質檢驗及有關技術性事
        項,主(會)計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採購法子法「機
        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及本府訂定「臺北縣機關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派員監視其程序。

八、工程採購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
  (一)工程採購預算未達二百五十萬元:
        1.單位預算之工程採購(上級補助者除外),學校應按工程進度
          逕依庫款集中支付程序辦理,工程結案請款完畢應將所有付款
          憑單影本函知本府教育局備查。
        2.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教育設施統籌項目,依相關規
          定決標後免送撥款憑證(如合約書),逕行製據及檢附「申請
          撥款資料彙整表」送本府申請撥款。(如附件三)
  (二)工程採購預算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含)無論單位預算或專款補
        助,簽約後應將第九點第一款規定之文件報本府申請撥款。
  (三)工程採購預算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含),俟本府核定撥款數額
        後,應提列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三十,存入0
        三八九教育部專款帳戶或本府九四一六帳戶。
  (四)支付工程採購部分款,應依合約規定,由承包商定期按工程實際
        進度提出估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及主辦工程人員簽證後,並
        附同原始憑證,送主計單位核付九成估驗工程款。其餘百分之十
        作為尾款,應俟工程驗收合格完成決算、驗收合格、結案,並繳
        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保固保證金之額度應明訂
        於契學中,並以不逾契約金額百分之五為原則。
  (五)學校編製付款憑單支領採購款項時,應於憑單「附記事項」欄填
        列採購之預算總金額,如總金額在二五0萬元以上者,需加註本
        府核准文號。

九、營繕工程合約書、結算書等報府內容:
  (一)合約請款:
        1.將必要之招標公告(如:採購公報、門首公告照片)、合約學
          書圖副本(內含投標須知、開標紀錄表、標單、工程估價單、
          單價分析表、工程進度表,合約書封面應經該採購案委託技術
          服務專業人員(如:建築師、專業技師)核章簽認,內頁加蓋
          主辦單位印信、騎縫章)必要之建築執照影本、及申請撥款資
          料彙整表(如附件)裝訂成冊,依本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合
          約規定應與投標須知一致)。
        2.合約書及驗收、決算:由學校主辦工程人員先行審核並核妥章
          後,再由學校專、兼任主(會)計人員複核,報府備查,惟有
          設計變更時仍應報府審核。
  (二)工程開工:
        1.依合約開工:由承包廠商依合約規定向學校申報,並開始計算
          合約工期。開工報告留校備查。如有停工、復工均應敘明理由
          報本府核准,但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之工程,由學校
          依權責逕行簽奉核長核准後存校備查。
        2.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之開工:學校應督促承包商在執照有效期
          限內,依據規定做好各項先期作業後,向建築管理機關申報之
          。
  (三)竣工申請正式驗收:將竣工結算確認表、學校初、複驗紀錄影本
        、決算書、竣工圖等裝訂成冊,檢齊一份報府核辦。(承包商完
        工報告留校存查)。
  (四)結算結案:將工程結案確認表、正式驗收必要之初、複驗紀錄影
        本各一份,驗收證明書第四聯(空白部分應以「零」填寫,內含
        決算書、竣工圖,倘有結算增減金額、驗收扣款,應附計算表並
        敘明理由;驗收證明書一式四份,所含附件一式一份)等裝訂成
        冊,報本府核辦。

十、受指定列入管制或限期辦理之採購案,學校應詳定執行計畫、將各項
    流程納入預定進度表中,以備本府視導人員隨時追蹤考核。依規定應
    定期填報之各項執行報表(電子檔報表)應按時填報。

十一、工程如需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以及水土保持計畫書、專用下
      水道、消防設備、水電工程設計等之送審,均應獲主管機關核准後
      ,始可辦理招標。

十二、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等,其招標程序準用本要點規定。

十三、勞務之委任或僱傭,不論金額多寡,其招標程序皆由學校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若法令修正時,應依
      修正後之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