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教學資源及設備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據臺北縣政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之。

二、財團法人或機構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教學資源及設備,應
    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三、財團法人或機構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因應其實驗教育所需
    之軟體、硬體設施、空間、場所等教學資源及設備,應於計畫書
    中詳細載明。

四、辦理國民中小學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教學資源及設備基準
    如下:
  (一)使用場地:每名學生平均可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六點二五平方公尺
        ,總面積不得低於五百六十二點五平方公尺。
  (二)使用園舍:每班必須有一間普通教室,每間普通教室面積至少應
        有二十七平方公尺;除普通教室外,至少應設有一間辦公室、一
        間專科教室、一間多功能活動室及廁所、保健室等基本設施。

五、財團法人或機構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教學資源及設備
    基準,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園舍及場地應提出所有產權登記證明,如係租賃應檢附租賃合約
        書,可免列總價,但須列明總面積,俾利審核。
  (二)辦理經費及基金:
        1.應有充足辦理經費以維持正常運作所需之經常費。
        2.辦理基金至少應有二百萬元以上的專戶存款證明。

六、另有相關教學資源可供教學使用者,如人力資源、物力資源、組織資
    源及公共設施等,請詳列並檢附同意使用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