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就讀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本縣國民教育階段之私立中小學及各公
私立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學生,均能依據其個別學習需要,獲得必要之
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訂定『臺北
縣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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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對象為設籍且就讀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
經「臺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縣鑑
輔會)確認之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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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促進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活動,各校應提供下列輔助器材:
(一)點字教科書、大字體教科書、立體教材、有聲圖書。
(二)調頻助聽器。
(三)擴視機、放大鏡。
(四)盲用電腦。
(五)其他教育輔助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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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學習及生活適應,各校應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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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音、報讀。
(二)提醒。
(三)代抄筆記。
(四)手語翻譯。
(五)復健治療。
(六)生活協助。
(七)家庭支援、家長諮詢及其他支特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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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條所列之輔具及服務項目,學校無法提供者,得向本縣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申請,唯需經鑑輔會審核後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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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之任教教師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調整其教學設施
或方式,必要時得提供補救教學或資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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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育輔助器材申請及借用程序依「臺北縣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
借用申請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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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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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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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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