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就讀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本縣國民教育階段之私立中小學及各公
    私立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學生,均能依據其個別學習需要,獲得必要之
    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訂定『臺北
    縣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二、服務對象為設籍且就讀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
    經「臺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縣鑑
    輔會)確認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為促進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活動,各校應提供下列輔助器材:
  (一)點字教科書、大字體教科書、立體教材、有聲圖書。
  (二)調頻助聽器。
  (三)擴視機、放大鏡。
  (四)盲用電腦。
  (五)其他教育輔助器材。

四、為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學習及生活適應,各校應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
  (一)錄音、報讀。
  (二)提醒。
  (三)代抄筆記。
  (四)手語翻譯。
  (五)復健治療。
  (六)生活協助。
  (七)家庭支援、家長諮詢及其他支特性服務。

五、第三條所列之輔具及服務項目,學校無法提供者,得向本縣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申請,唯需經鑑輔會審核後提供之。

六、學生之任教教師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調整其教學設施
    或方式,必要時得提供補救教學或資源方案。

七、教育輔助器材申請及借用程序依「臺北縣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
    借用申請實施要點」辦理。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九、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