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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十四條規定,使就讀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普通班之身
    心障礙學生獲得適當安置與輔導,及其就讀普通班班級人數之減少條
    件、核算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學校不包括公立幼稚園。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三、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狀況,盡最大可能使其與一般學生有共同學
        習機會,並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
  (二)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者,免參加常態編班抽籤,並協助其安
        置適當教師之班級。
  (三)身心障礙學生障礙狀況有明顯改變或安置有不適應者,經其家長
        同意及學校個案輔導會議(以下簡稱個案會議)檢討後,得安置
        其他普通班;其依本府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流程之規定,提報鑑輔
        會審議後,得安置特教班。
  (四)前款鑑輔會審議前,學校必要時,得依個案會議檢討結論,將身
        心障礙學生暫行安置原就讀或其他普通班,或依本府身心障礙學
        生暫行安置非普通班教育環境作業流程之規定,暫行安置非普通
        班教育環境。

四、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資源小組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於
        開學前,應提供普通班教師諮詢服務或與其合作教學,使身心障
        礙學生獲得個別化學習輔導。
  (二)身心障礙學生部分時間至學校設立之資源班、特殊班、學習資源
        中心或資源小組,接受特殊教育教師、資源小組教師、巡迴輔導
        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所提供之個別化學習輔導。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個別化學習輔導,係指依學生家長、普通班教
    師、學校行政人員與相關專業人員,及特殊教育教師、資源小組教師
    或巡迴輔導教師共同擬訂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所實施之學習輔導。

五、為增進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學習機會,學校應優先辦理下列
    輔導措施:
  (一)提供適合身心障礙學生生活與學習之無障礙校園環境。
  (二)特殊教育教師應協助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或生活輔導,並對普
        通班教師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三)學校相關處室行政人員應結合校內外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
        師或相關專業人員之人力資源,協助提供普通班教師諮詢服務或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導。
  (四)學校行政人員、普通班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應接受在職特殊教育
        研習、進修。
  (五)學校得安排普通班師生與特殊教育學校(班)師生互訪、交流、
        教學觀摩或辦理相關活動。
  (六)辦理全校師生認識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宣導活動。
  (七)邀請社區人士或家長擔任志工,協助班級教學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
    前項各款輔導措施,學校視實際辦理情形,隨時檢討之。

六、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學習需要,提供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必
    要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七、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內容、方式,依下列之規定:
  (一)評量內容: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學習內容而定。
  (二)評量方式:任課教師應記錄學生平時學習之情況,衡酌學生之學
        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並進行平時或定期評量,其
        評量結果做為學生原就讀普通班該領域之成績。

八、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可免參與常態編班抽籤,並應協助安排至
    適當教師之班級,該班人數得酌減一至三人,其實際減少人數,視學
    生學習與生活適應、情緒及其他實際情況,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決定
    之。
    依前項規定減少班級人數,致須增加普通班班級數者,得依本府普通
    班編班作業原則規定辦理之,並應將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安置各班,但
    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九、學校教師辦理本要點規定之安置、輔導等事項,績效優異者,由學校
    依臺北縣教育專業人員獎勵基準及相關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