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儲備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具有優異
教育專業素養及卓越領導才能之教育人員,以任臺北縣(以下簡稱本
縣)中小學校長,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
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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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校長甄選人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
(一)本縣公立中、小學現職教師或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現職
教育行政人員,年齡未滿六十歲者。
(二)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五年內考核未考列四條三款或丙等者)。
(四)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任用資格之規定,且
無該條例之任用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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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辦理中小學校長甄選應組成甄選委員會,由本局局長召集並擔任
主任委員,委員六人,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適當人選擔任,負責審議
甄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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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甄選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初選佔七十分,複選口試佔三十分,合計
一百分,採計方式如下:
(一)初選分積分及筆試,合計七十分;積分佔三十分,筆試佔四十分
。
(二)複選採計初選成績,共佔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佔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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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複選錄取人員最後一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委員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決議增額錄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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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落實照顧弱勢族群,具原住民身分者參與甄試時,得酌予加分,並
得依下列方式於原訂錄取名額外增額錄取:
(一)如當年度國中(或國小)候用校長甄選無具原住民身分者錄取時
,國中(或國小)得增額錄取一位具原住民身分之候用校長。
(二)增額錄取標準以降低該次國中小候用校長甄選最低複選錄取分數
百分之三計,如無人達到該標準時,則該次不再增額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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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校長甄選錄取者,應參加儲訓(含實習),為期至少八週,其辦理方
式由本局另訂定之,但具下列資格者,得免參加:
(一)現任科長。
(二)現任督學。
(三)持有校長儲訓合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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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甄選儲訓合格人員由本局發給甄選儲訓合格證書,持有證書者得參加
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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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前述甄選儲訓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年,如逾有效期限仍未獲校長
遴選者,取消候用校長資格,惟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取得本府校
長儲訓合格證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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