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檢討調整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
    檢討調整作業,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其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以鄉鎮市為基礎。
  (二)輔以重要的自然邊界,如鐵道、河流、高速公路、陡坡及交通流
        量大之危險道路等,以上下學安全考量就近入學。
  (三)學區劃分應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四)如有特殊原因時得採自由學區。

三、已劃定之學區,經學校或村里辦公室評估學區附近社區之學生數、交
    通狀況、學校容量等因素後,認有調整之必要時,應於每年二月底前
    報各鄉鎮市公所,並於三月底前由各鄉鎮市公所召開協調會,檢討及
    建議調整,建議案報由本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