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
檢討調整作業,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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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其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以鄉鎮市為基礎。
(二)輔以重要的自然邊界,如鐵道、河流、高速公路、陡坡及交通流
量大之危險道路等,以上下學安全考量就近入學。
(三)學區劃分應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四)如有特殊原因時得採自由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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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劃定之學區,經學校或村里辦公室評估學區附近社區之學生數、交
通狀況、學校容量等因素後,認有調整之必要時,應於每年二月底前
報各鄉鎮市公所,並於三月底前由各鄉鎮市公所召開協調會,檢討及
建議調整,建議案報由本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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