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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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檢討調整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
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
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
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
教育。
2.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7日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劃分學區時,相鄰直轄
  市、縣(市)地區之學區劃分,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狀況
  協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