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籍,特訂定本
    要點。

二、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
    、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
        各國小應適時與各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六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請鄉(鎮、
          市)公所(身心障礙學生應特別註明)依規定日期,按學區通
          知入學就讀。
        2.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辦理。
        3.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按照班級、座號之順序,繕造入學
          學生一覽表一份留校,永久保存,中途肄業者,亦同。
        4.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或插班生。但外
          籍學生(非僑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
        5.僑生、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
          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及隨同父母到大陸或國外各工作地
          回國就讀者,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6.對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並由家長或監
          護人、學校及戶政、社政機關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二)學號:
        1.學生學號編列至多以六位為原則,除左二位代表年度外,其餘
          按當學年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一人至九十九人者編
          二位數,一百人至九百九十九人者編三位數,一千人以上者編
          四位數。
        2.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不得變
          更。
        3.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4.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他校
          之學生,如申請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三)輟學:
        1.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應報本縣各鄉(鎮、市
          )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
          點規定通報。
        2.學生異動名冊應繕造乙份,留校備查。
  (四)復學: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由學校甄試編入相當程
        度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應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
  (五)轉學:
        1.學生轉學應依臺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轉學作業
          要點辦理之。
        2.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及入學回覆信函,密封交
          由學生家長,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學生轉出後,原校
          應永久保存該生學籍資料。
        3.學生轉入報到後,轉入學校收到轉學資料後,應於三日內將入
          學回覆信函填妥,送達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再將學生學籍紀錄
          表正本、學生輔導紀錄表,以郵政掛號方式送達轉入學校。轉
          出學校若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
          有關規定處理,如有未報到者,轉入學校應主動查訪協助其就
          學。
  (六)成績:
        1.各國小學生成績考查,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準則及臺北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之。
        2.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生
          六學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七)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2.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如向學校申請查閱其子女之學籍資料,
          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各校學籍資料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
          籍資料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
        4.學生自動離校,且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追蹤輔導
          就學應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九月一日為止,其學籍資料應永
          久保留。
        5.中途輟學致逾學齡者,其就讀補校時,得出具成績證明書;其
          就業者,得出具肄業證明書。
        6.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發給領域各科成績,均得以百
          分數計之,日常生活表現以文字描述呈現。在學證明,得以學
          生證影印本代替。
        7.本府對於各國小函報各項學籍資料,依規定留存備查。

三、畢業生名冊及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業生及修業生名冊:
        1.各國小應於每年六月初,按學區造列當年度畢業生及修業生名
          冊各二份,一份存校永久保存,一份於六月十五日前,按學區
          通知就讀國中辦理分發入學。
  (二)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套)印,免送
          本府驗印。如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
          生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上之校長署名,應在校長簽字章右下
          方加蓋「代理」二字。
        2.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編號,用學校名稱全銜中之一字為文
          號。(例如臺北縣板橋市海山國民小學八十八學年度畢(修)
          業證書為(88)臺北縣海山小畢字第 001號。)
        3.各國小函報畢業生名冊時,在該名冊封面內頁,應填寫該學年
          度套印畢業證書張數、發出張數、剩餘空白張數,及寫錯作廢
          張數。剩餘空白及寫錯作廢之證書,由各國中承辦人員會同各
          處室主任予以銷毀。但學生於畢業典禮前,因故無法畢業,改
          發修業證明書,原畢業證書字號,予以空號,並用紅字在備註
          欄註明「修業生」三字。
        4.填寫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有任何筆誤,或蓋印模糊不清時
          ,均應換張重寫,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5.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各欄,均應以黑筆正楷書寫或以電腦套
          印,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6.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署名處,應於校長之上冠以學校全銜名
          稱,並於其下加蓋或套印校長簽章。校印蓋於中華民國年次之
          上。
        7.畢業證書填發日期為實際畢業日期。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應於舉行畢業典禮當日發給。
        8.外國學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學生姓名旁加註國籍
          。

四、申請補發國小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及更正學籍記載:
  (一)補發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
        2.申請補發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及
          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二張,經學校核對無誤後,依規定
          予以辦理。
        3.證明書各欄,均應以黑筆正楷書寫或以電腦套印,其年、月、
          日數字一律大寫。
        4.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
          學校全銜「臺北縣××鄉(鎮、市)××國民小學」。其字體
          不得小於四號印刷體字,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上之位
          置。
        5.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滅
          失外,因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而申請補發時,原證書應同時繳
          回銷燬。
  (二)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身分證正本及戶
          口名簿影印本一份,並檢送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
          驗明無誤後辦理,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以紅筆
          註明核准更正年、月、日及文號。
        2.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繕造名冊存校備查。
        3.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右上方,
          蓋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信。
        4.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更正姓名、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如
          下:
        (1)更改姓名戳記格式
             ┌──────────────┐
             │本證件姓名更正為            │
             │    年    月    日          │3cm
             │    更字第      號          │
             └──────────────┘
                     6cm
        (2)更正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
             ┌──────────────┐
             │本證件出生年、月、日更正為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cm
             │        更字第      號      │
             └──────────────┘
                     6cm
        5.檢附之戶口名簿影印本並留校備查。

五、國小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學籍資料之有關文書、簿冊或數位紀錄,應專人妥慎保管,
        並列入移交,不得有遺失、毀損或非依法令交付他人或使他人知
        悉學生個人資料之情形。違者依法議處。
  (二)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原因而損害時,應即報備,並予重建
        。
  (三)學籍資料,非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抄寫、複印、複製或攝影。
        但學校教職或輔導人員,因實施教學或輔導學生而有使用學生學
        籍資料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