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6月18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教國字第099056113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 2點、第 5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 生學籍管理要點)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
    、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
        各國小應適時與各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六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請鄉(鎮、
          市)公所(身心障礙學生應特別註明)依規定日期,按學區通
          知入學就讀。
        2.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辦理。
        3.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按照班級、座號之順序,繕造入學
          學生一覽表一份留校,永久保存,中途肄業者,亦同。
        4.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或插班生。但外
          籍學生(非僑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
        5.僑生、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
          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及隨同父母到大陸或國外各工作地
          回國就讀者,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6.對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並由家長或監
          護人、學校及戶政、社政機關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二)學號:
        1.學生學號編列至多以六位為原則,除左二位代表年度外,其餘
          按當學年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一人至九十九人者編
          二位數,一百人至九百九十九人者編三位數,一千人以上者編
          四位數。
        2.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不得變
          更。
        3.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4.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他校
          之學生,如申請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三)輟學:
        1.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應報本縣各鄉(鎮、市
          )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
          點規定通報。
        2.學生異動名冊應繕造乙份,留校備查。
  (四)復學: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由學校甄試編入相當程
        度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應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
  (五)轉學:
        1.學生轉學應依臺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轉學作業
          要點辦理之。
        2.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及入學回覆信函,密封交
          由學生家長,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學生轉出後,原校
          應永久保存該生學籍資料。
        3.學生轉入報到後,轉入學校收到轉學資料後,應於三日內將入
          學回覆信函填妥,送達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再將學生學籍紀錄
          表正本、學生輔導紀錄表,以郵政掛號方式送達轉入學校。轉
          出學校若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
          有關規定處理,如有未報到者,轉入學校應主動查訪協助其就
          學。
  (六)成績:
        1.各國小學生成績考查,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準則及臺北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之。
        2.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生
          六學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七)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2.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如向學校申請查閱其子女之學籍資料,
          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各校學籍資料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
          籍資料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
        4.學生自動離校,且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追蹤輔導
          就學應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九月一日為止,其學籍資料應永
          久保留。
        5.中途輟學致逾學齡者,其就讀補校時,得出具成績證明書;其
          就業者,得出具肄業證明書。
        6.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發給領域各科成績,均得以百
          分數計之,日常生活表現以文字描述呈現。在學證明,得以學
          生證影印本代替。
        7.本府對於各國小函報各項學籍資料,依規定留存備查。

五、國小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學籍資料之有關文書、簿冊或數位紀錄,應專人妥慎保管,
        並列入移交,不得有遺失、毀損或非依法令交付他人或使他人知
        悉學生個人資料之情形。違者依法議處。
  (二)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原因而損害時,應即報備,並予重建
        。
  (三)學籍資料,非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抄寫、複印、複製或攝影。
        但學校教職或輔導人員,因實施教學或輔導學生而有使用學生學
        籍資料之必要者,不在此限。